2016年突破危废处置难题需要强有力的抓手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危险废物的产量越来越大,且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分布广泛、管理难度较大。当前,危险废物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特别表现在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上。
首先是危险废物处置难管理。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从业人员大多无正当职业,有的是当地农民工,采用改装车辆装载危险废物,并运到人迹罕至、交通不变的地区倾倒或简单掩埋,有的选择在夜间企业聚集地进行偷排,有的趁夜晚无人时在路边随意倾倒。
其次,非法处置危废案件难破获。非法处置危废的行为具有流动性强、排污隐蔽、作案时间短等特点,一些产废企业将危废通过暗管偷排,如果没有群众发现并及时举报,执法部门很难发现相关线索。
第三,基层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于危险废物名录及其特征认知不足,导致在管理上存在漏洞。针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处理措施有限,往往需要交警、工商等部门配合处置,查处更需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危险废物的污染问题已越来越突出,我国政府已逐步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的研究已成为国家科技攻关的重点。为破解危废处置难题,
以下几点少不了:
1、勤排查。危废日常监管中经常性做好7方面的排查,即排查产废单位实际产生种类和数量与环评的相符性;排查危废经营单位的次生危废和再生产品实际流向与审批要求一致性;排查危废重点监管源和经营单位对整改要求的落实,及其堆放及自建处置利用设施的规范性;排查关闭取缔企业遗留危废贮存处置的安全性;排查危废举报调查处理、落实整改到位的合规性;排查危废标识标签规范化,申报量、贮存量、转移量,台账档案的完整性;排查工业园区、重点工矿企业废弃河道、厂房、坑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等情况。
2、严把关。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中,特别注意危废产生量和利用处置去向,严格把好环境准入关,逐家核清危险废物产生量,科学分析预测危废增长趋势。同时,实施有奖举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广泛深入宣传,使人们能够深刻认识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3、重处罚。联合司法部门打好组合拳,对主观恶意倾倒危废的企业和个人,在加大经济处罚的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在危废案件办理中,对数量大且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产废单位环评中明确为危废的情况,根据环评报告和批复、验收意见、案件笔录等快速鉴别并出具认定,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处理。对已确认产废单位,但环评中未明确为危废的,按程序对涉案污染物取样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检测报告随案一并移交公安机关。
首先是危险废物处置难管理。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从业人员大多无正当职业,有的是当地农民工,采用改装车辆装载危险废物,并运到人迹罕至、交通不变的地区倾倒或简单掩埋,有的选择在夜间企业聚集地进行偷排,有的趁夜晚无人时在路边随意倾倒。
其次,非法处置危废案件难破获。非法处置危废的行为具有流动性强、排污隐蔽、作案时间短等特点,一些产废企业将危废通过暗管偷排,如果没有群众发现并及时举报,执法部门很难发现相关线索。
第三,基层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于危险废物名录及其特征认知不足,导致在管理上存在漏洞。针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处理措施有限,往往需要交警、工商等部门配合处置,查处更需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危险废物的污染问题已越来越突出,我国政府已逐步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的研究已成为国家科技攻关的重点。为破解危废处置难题,
以下几点少不了:
1、勤排查。危废日常监管中经常性做好7方面的排查,即排查产废单位实际产生种类和数量与环评的相符性;排查危废经营单位的次生危废和再生产品实际流向与审批要求一致性;排查危废重点监管源和经营单位对整改要求的落实,及其堆放及自建处置利用设施的规范性;排查关闭取缔企业遗留危废贮存处置的安全性;排查危废举报调查处理、落实整改到位的合规性;排查危废标识标签规范化,申报量、贮存量、转移量,台账档案的完整性;排查工业园区、重点工矿企业废弃河道、厂房、坑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等情况。
2、严把关。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中,特别注意危废产生量和利用处置去向,严格把好环境准入关,逐家核清危险废物产生量,科学分析预测危废增长趋势。同时,实施有奖举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广泛深入宣传,使人们能够深刻认识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3、重处罚。联合司法部门打好组合拳,对主观恶意倾倒危废的企业和个人,在加大经济处罚的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在危废案件办理中,对数量大且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产废单位环评中明确为危废的情况,根据环评报告和批复、验收意见、案件笔录等快速鉴别并出具认定,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处理。对已确认产废单位,但环评中未明确为危废的,按程序对涉案污染物取样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检测报告随案一并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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