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与新环保法相遇,能否和平相处?
由于环评的腐败,导致企业或项目可以先上马后补办,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环评边上马等种种环评风暴频频上演,加上近年来,雾霾频频围袭,环评却没有发挥其阀门的作用,这让公众看到了我国污染治理的紧迫性,环评法修改的必要性。而今年起新环保开始实施,环评法修改与其相见,那么它们是否能和平相处,环评是否能发挥其阀门作用呢?
环保系统内存在的问题并不只是腐败,还有现行体制本身的问题。在现有的环保体制下,由于环评机构不独立,缺乏公信力,环评工作很难开展。一方面环评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基本都隶属于各地环保局,跟环保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另一方面,由于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委托方,导致环评工作的埋单人事实上是企业或项目业主。因此,大多数环评项目基本都会顺利通过也就不足为奇了,环评报告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环评法却并没有跟上环保法修改的步伐。这导致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据环保工程专业人士了解到由于新环保法增设了“政策环评”制度,扩大了环评范围,而环评法对环评范围的规定仅局限于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方面,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范围,二者在环评范围问题上产生了明显冲突。此外,环评法与新环保法在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规定上也打起了架。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满足“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且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而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防治污染设施等进行重大变动后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而无需符合此前首次批准的环评文件。
环评法若修改,应该让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环评工作,而不是由主管他们的环保部门来批准报告和审批环评。应该把环评审批权交给大众,而不是各级环保部门。避免“先建后报”、“先建后批”等行为,环评法若修改应该紧跟新环保法的趋势,修改为施工、建设、投产必须符合已申报的环评文件。具体来说,应该坚持“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评法的修改应该全面变更为以事后监管为核心、以环评后监督为重点的体系。同时,在环评工作和环评法的修改过程中,应该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公众参与是环评工作中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环评法的修改应该首先考虑这一问题。
环保部所属事业单位中的8个环评机构,将在2015年率先全部从环保部脱离,其他地方的环评机构分批分期也要全部脱离,逾期不脱离的,一律取消环评资质。让环评阳光化,压缩环评审批权的空间,强化两项宏观控制。“不能把一个不该建的项目放在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保护源地,要强化行业的污染源总量控制。同时,我们要下放审批权,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