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噪音治理两手抓,双管齐下
在建筑施工现场,有自始至终频繁进行的材料和构件的运输活动;此外还有各种敲打、撞击、旧建筑的倒坍、人的呼喊等。因此噪声源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经常变换。现在作业人员受的噪声危害,并不亚于在强烈噪声的车间中操作的工人。由于施工机械多是露天作业,四周无遮挡,部分机械需要经常移动,起吊和安装工作需要高空作业,所以建筑施工中的某些噪声具有突发性、冲击性、不连续性等特点,特别容易引起人们的烦恼。
为了降低建筑施工噪声影响,东莞噪音工程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1、改进高噪声设备,研制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如液压打桩机,在距离15米处实测噪声级仅为50分贝。空气动力机械在安装消声器和弹性支座后,也能有效地降低噪声。
2、改进或改变高噪声的施工方法。如采用噪声比较小的振动打桩法和钻孔灌桩法等。另外,可以采用柔爆法,以焊接代替铆接,用螺栓代替铆钉等。
3、限制高噪声机械的使用和调整高噪声施工的时间,把噪声大的作业尽量安排在白天。
4、采取临时的隔声围护结构或吸声的隔声屏障、隔声罩等。
东莞噪音治理专家介绍噪音是引起听力丧失的常见原因,事实上不只是职业暴露的工人,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有机会暴露在各种不同程度的噪音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而不自觉。噪音不只是影响听力而己,噪音也会影响心脏血管的健康,睡眠的品质,甚至胎儿的发育。针对噪音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不能单单依靠企业自身控制,同时政府部门也要明文规定建筑工地噪音相关要求,企业、政府部门两手抓,以达到双管齐下,减少建筑噪音的污染。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如果拒报或者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即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范围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所谓“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如果确实因为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而且必须公告附近居民。施工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在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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